第十六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