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等管理机构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