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矿产资源开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河道整治、石材建材加工、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施工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