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粉料仓上料口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有效发挥收尘作用;

(二)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应当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保证车辆轮胎干净,不带泥沙,无粘结物上路,确保不产生扬尘;

(三)罐车筒体外观、进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混凝土结块和积垢,并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

(四)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