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主要施工便道应当硬化并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与国道、省道或者其他重要道路的交叉口应当硬化处理;
(二)边施工边通车的路段,采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和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并加强对通车路段的维护,防止扬尘污染;
(三)开挖岩石、洞口土石方采用湿法作业,爆破后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桥梁桩基钻孔及灌注桩施工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四)航道疏浚施工过程中,运泥船和输泥管线应当进行防漏处理,疏浚现场周围设置防淤帘,按照要求的时间在指定的抛泥区进行抛泥,设置有储泥坑的,应当设置围挡。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