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村域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新庄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