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施的村庄规划以及美丽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依法修改或者另行编制。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