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