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