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