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救助,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也可以依法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商业机构对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