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红树林湿地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