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

水田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