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功能区划、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