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四)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