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四)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