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绿色建筑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