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