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巡查制度。对农村黑臭水体,应当根据污染状况,综合分析黑臭成因,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水生态。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