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