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重残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