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