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以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检验合格的电梯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发放电梯使用标志的;

(二)发现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时,未按照规定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

(三)受检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时,未按照规定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或者未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