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