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独收取电梯费,收取的电梯费应当单独立账。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结转滚存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电梯费用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