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配有电梯的场所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期间,出租、出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为确项有业服务单位管理的,产权办法具参考性意见,加强对电梯采购、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