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提供必要备件和技术支持。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的,应当在改造、修理告知书中注明。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