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