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引导,按泊位、标线有序停放。停车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