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