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