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停车需求情况,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