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