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向社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告。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