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