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第十条有效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告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烟职责;(三)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