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禁止向农田灌溉区水渠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