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排放量。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