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延河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