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有效经开区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推行带方案出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