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第十二条有效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经开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设立律师、公证、会计、信用、认证、检测、审计、评估、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