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八条已废止编制城乡规划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