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其他地段或者地块可以编制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段或者地块的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