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计价器的;

(三)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或者私自改动、串用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