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计价器的;(三)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或者私自改动、串用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