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实行安全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作为经营权出让、收回,以及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