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繁华路段、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区域,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出租汽车场站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文明服务,维护场站的秩序。

出租汽车场站应当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