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三)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四)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等;

(五)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证标志、租价标签,喷印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