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和场站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三)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四)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等;(五)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证标志、租价标签,喷印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