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终止经营手续。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