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客运服务标准,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三)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

(五)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

(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

(七)不得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

(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

(十)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串用或者破坏计价器准确度;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本条前款所称拒绝租乘,是指驾驶员在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停车待租时拒绝载客,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