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更新出租汽车的,应当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车辆相关营运手续的变更。

出租汽车退出经营时,经营者应当将《车辆营运证》、专用标志等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