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更新出租汽车的,应当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车辆相关营运手续的变更。出租汽车退出经营时,经营者应当将《车辆营运证》、专用标志等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