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承办单位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听取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建议,增强办理工作实效,提高代表满意度。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